医院公告
川渝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及互认项目清单(2025版)
医务部 | 2025-07-22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川渝两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川卫函〔2025〕114号)工作要求,我院对源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中符合互认标准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临床检验结果进行互认。
一、互认医疗机构及互认项目
详见附件。
二、互认规则
(一)患者若有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且仍在互认时限内的检查检验结果,可提供相关报告供诊治医生参考。
(二)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川渝HR”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 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患者当前实际病情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 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5.对已有检查检验结果存疑的;
6. 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检查;
7.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8. 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9.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10. 互认系统数据异常或错误的;
11. 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确需复查的情形。
附件:川渝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及互认项目清单(2025版).pdf